說好的工作條件呢?公司未經員工同意變更工作條件,自請離職,仍可請領資遣費
郝成功自100年7月14日起,任職於曾甲仙公司,從事業務推廣職務,其工資給付以底薪及獎金制度,曾甲仙公司於112年2月22日,未經郝員同意,即公告通知自同年3月1日起,變更工作獎金之計算方式,郝成功工作再辛苦均無法賺取足以支應家庭開銷之薪資(僅為法令最低工資加上1,000元的全勤獎金),郝員向上層反應與公司洽談多次未有結果,因此不得已自請離職。
此案為曾甲仙公司未經郝員同意繕自變更工作條件,故郝成功仍得向曾甲仙公司請求資遣費。
郝成功委託律師事務所處理順利取得資遣費,也找到更好的工作。

一定要透過律師事務所嗎?
Hi Alan,
如遇此種情形,建議可以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,進行調解。
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怎麼辦?請寫email給我,可以嗎?
好的,已發信至您的e-mail喔!謝謝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