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場力專區(7)

律師解說😎

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:「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一、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三日。二、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,七日。三、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十日。四、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,每年十四日。五、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,每年十五日。六、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」。

在105年11月16日修法前,原勞基法第38條規定:「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一、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。二、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。三、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。四、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」。

兩相對照之下可知,在105年勞基法修法前,勞工在同一工作服務滿1年才有7日特別休假,但修法後,新增勞工在同一工作服務滿6個月以上,就可以享有3日特別休假,服務滿1年以上一樣有7日特別休假。

但實務上卻有許多事業單位誤會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3日特休含在同條項第2款規定的7日特休假內,換言之,就是誤會1年的7日特休假在半年到之後提早先給3日特休,形成如小明案例一般的窘境。

如從法律文義解釋,條文明確寫「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三日」、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,七日」,是各自獨立的要件,並沒有日數內含的問題,也就是只要勞工服務滿6個月以上(包含6個月),就會先拿到3天特休;服務滿1年以上(包含1年),就會新拿到7天特休,不會有小明本次遭遇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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凱莉萬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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萬勝的人資工作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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